债权人在启动了代位权诉讼程序之后,债务人就不得再自行处分他对于特定债权的相关权益,否则,债权人有权宣告这种试图进行的资本交易行为是无效的。
此外,一旦债权人向次债务人发起了强制执行的代位权诉讼并经过了人民法院严格审定之后,如果确认代位权概念成立的话,那么次债务人将会主动地向该债权人承担具体的赔偿责任,迫使债权人与其债务人以及原始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相关债权债务关系得到彻底的解决和终止;
但是当有两个或者更多的债权人以同一个债务人作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时,人民法院可以共同审理这一案件,并且如果发现财产价值不足以满足所有债权人诉求的话,应当根据各债权人所拥有的债权数额的比重来决定具体的分配方式。
进一步而言,代位权的实际运用范围必须要限于债权人的实际债权;
在代位权诉讼过程当中,如果债权人执行代位权的要求数额已经超越了债务人所承担的债务总额,又或者是高于次债务人对于原始债务人所应负担的债务总额,那么对于超出的部分,人民法院将不予以认可和支持。《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