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涉及到房屋征收与补偿款项的争诉案件,故在诉讼过程中所需的关键性证据如下:
首先,是有关土地征用方面的补偿及款项分配相关的文件材料;
其次,则包括了地面附属设施以及青苗补偿方面的权益所属资料;
最后,还需提供安置费用分配的相关信息。
这些必要的证据主要用于解决在耕地被征收后,失地农民及其所在的农村集体组织间产生的土地利益争议的问题。
一旦此类纷争发生,便应及时精准地收集并掌握上述列举的各项资料,以确保在诉讼中能够有力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
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