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规定,建设项目
承包商实现其优先权的期限定格为六个月,这样的规定是从建设项目正式竣工之日,或是在双方之前已经协定好的竣工日期这一天开始算起的。
所述
建筑工程优先权,实质上便是承包商针对建设工程的总款额度,对该工程后面可能发生的贬值或公开拍卖所得的款项具有优先接受偿还的权力,这无疑在很大程度上超越了普通
债权人的权益。《
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发包人
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
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