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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的规章制度是否必须公示才有效

依据我国现行的《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须对与其员工有密切关系的规章制度以及相关重要决策进行公开公示,以便让每名劳动者知晓。故,如有任何规章制度尚未在公开场合进行展示或未与劳动者进行充分的协商商榷,那么此类规章制度便无法发挥其应有之法律约束力,用这类缺乏法律效力的规章制度来规范公司的劳动合同管理是不可行的。进而,若以这样的规章制度为依据所出具的处理方案也将面临着被判定为无效的风险。《劳动合同法》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
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最新修订:2024-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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