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
离婚诉讼的案例中,如一方具备以下九个方面中的任意一点或者若干点的优势因素,即可在双方均争取
抚养孩子权利的情境下,获得更具竞争力的优势地位。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对方可能身患无法治愈或者反复发作的传染病以及其他严重疾病,这种情况下,显然孩子与对方共同生活会陷入极大困境;其次,对方虽然具备
抚养条件但并未履行应有责任和义务也有利于己方获取
孩子抚养权;第三,自己已经采取了绝育措施或者因其他方式丧失了生育能力,亦可增强己方抚养孩子的优势;基于同样的理由,孩子若已经跟随己方度过较长时间,突然改变孩子熟悉的生活环境无疑会给孩子成长带来明显的负面影响,从而有利于己方获得孩子抚养权。另外,当自己并没有孩子,但是对方却拥有其他孩子的话,也有利于己方获得孩子抚养权;最后,根据
未成年人心智发展的特点,当十岁以上的孩子明确表达愿意跟着自己生活时,对于己方
争取抚养权显然具有积极作用。同时,自己收入较为稳定,而对方收入不稳定并且长期离开家庭不返回,也是支持己方取得孩子抚养权的重要依据之一;再者,如对方存在不良嗜好,例如沉迷赌博、酗酒甚至沾染毒品等行为,都将对孩子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威胁,此时自然更倾向于选择己方来抚养孩子。《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
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
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