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当存在有效遗嘱的情况下,依法依规执行,并按照其内容确定遗嘱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财产的份额。例如,在法定继承中,若存在第一顺位的继承人,则这部分人有权直接参与法定遗产的分配,而排在第二顺位的继承人则无法直接参与到遗产的分配当中去。当然,如果在法定继承中既没有第一顺位继承人的存在,或者所有第一顺位的继承人已经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或因某些特定原因使得他们的继承权资格已经失效,那么这个时候便由第二顺位的继承人来参与遗产份额的分配。然而,需要在此特别强调的是,在遗产分配过程中必须坚守如下五大原则性要求:首先,同一顺位的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所占据的份额,一般情况下应当保持均等;其次,对于那些在生活上处于特别困难且同时缺乏劳动力的继承人来说,在进行遗产分配时,相关部门理应对其加以适当照顾和体恤;再者,对于那些对被继承人履行了主要赡养义务或者在日常生活中陪伴被继承人度过每个日夜的继承人而言,在进行遗产分配时,应当给予较多数额的遗产分配;另外,若某个具有抚养能力和具备抚养条件的继承人始终未曾尽过任何抚养义务,那么在进行遗产分配时,该继承人应被剥夺分配权利,也就是说,他(她)应该享受不到任何遗产分配;最后,如果多个继承人能够经过充分协商达成共识,那么他们的遗产分配比例也无需保持均等。《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