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印章作为
当事人个人意志流转的凭证,其所承载的含义往往与所代表的
法人身份息息相关。比如,当民事主体为企业时,便可选择采用该企业特有的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来
签署合同;若民事主体为个人,则可以选择使用其通用的名章来展示自己的诚意和意愿。然而,如果以诸如财务章等其它特定行业特征鲜明的印章用于
签订合同,那么关于这种印章能否如实反映签署协议时刻签约方的内心真实意愿这一问题就会引起广泛的争议和关注。《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
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
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