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相关申请人需要向其所在地区的省级、自治区或直辖市级的中药生产经营管理机关
递交申请书。
完成评审工作后,该管理机构会进行公章正式认定,然后将评估报告移交至同级别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进一步审批处理。
在此过程中,卫生行政管理部门需先行对申请材料进行全面细致的审核,并给出明确的书面意见。
最终,经过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全方位确认后,再将申请作品提交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审批与管理。
2.在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授权许可之后,全国中药品种保护与评估委员会将会承担起对特定中药品种的专业评估职责。
3.依据全国中药品种保护与评估委员会的评审结果及专业建议,中药的生产商和经销商可以决定是否继续投入生产和销售相关产品。
同时,针对符合要求的中药品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给予相应的中药品种保护证书作为凭证和激励。《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第九条
申请办理中药品种保护的程序:
(一)中药生产企业对其生产的符合本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中药品种,可以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初审签署意见后,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特殊情况下,中药生产企业也可以直接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委托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负责对申请保护的中药品种进行审评。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应当自接到申请报告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审评结论。
(三)根据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的审评结论,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是否给予保护。批准保护的中药品种,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给《中药保护品种证书》。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委员会成员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聘请中医药方面的医疗、科研、检验及经营、管理专家担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