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商品房全额付款后
退房与否的事宜,需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购房者在以下几种情形下可依法有效地申请退房:首先,如果购房者选择放弃购买,原因在于该房源存在主体结构质量病状无法按期交付使用;其次,假设已完成交付并且经过验证仍然发现主体结构存在质量问题,严重干扰了日常居住的舒适度;再者,当签署正式合同时,开发商将房产出售给了第三方或者未经允许擅自将该
房产抵押给他人,在此种情况下,业主有权利提出退房
申诉。简而言之,只要能够举证卖方出现了
合同法规所规定的可以
解除合同的行为,那么就可以向其索要
退款,而在这种情况下,解约并不需要承担
违约责任。然而,倘若购房者仅仅是出于个人意愿想要退房,那么通常情况下难以实现顺利退房。因为在合同已经签署完毕的情况下,没有合理充分的理由退房则构成了
违约行为,
赔偿对应的违约损失则是不可避免的。《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
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
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