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婚姻登记手续出现轻微瑕疵,而这些瑕疵并不属于相关法律所规定的禁止缔结婚姻关系的情形时,尽管存在这样的瑕疵,仍不妨碍此种婚姻关系的法律效力得到承认和认可。然而,假如这些瑕疵恰恰属于相关法律所规定的禁止缔结婚姻关系的范畴,那么这样的婚姻就应当被视为无效婚姻,自始至终都没有法律意义上的约束力。
相较而言,若婚姻登记过程中存在凭证不足、信息不全等轻微瑕疵,即使同时又遗漏了缔结婚姻所需满足的实质性要件,只要这种情况发生于相关法律明确定义的范围之内,仍可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益方通过司法途径来主张登记该婚姻关系无效。但是,对于仅仅因程序方面微小的瑕疵导致结婚登记结果产生问题,其法律效力到底如何,却并没有清晰明确的法律规定进行支持或支撑。
结婚所必需满足的基本条件包括:(1)男女双方达到法定适婚年龄;(2)双方的结婚意愿必须是真实而非虚假的;(3)双方不得为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4)双方在缔结婚姻前的个人状况必须是“未婚”状态。同时,以下几种情形亦将被认定为婚姻无效:(1)同时与他人缔结婚约又登记成婚的重婚行为;(2)违反法律限制公序良俗的规定,与特定亲属形成不适当婚姻关系;(3)男女双方其中之一未达法定适婚年纪无法合法缔结婚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十七条,当事人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的三种无效婚姻以外的情形请求确认
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