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何时归还这一问题,需依据不同的情况加以分析并根据
合同效力的状况来决定。首先,假定我们所面对的是有效的建设
工程施工合同,且合同中详细规定了质量
保证金偿还的截止日期,那么该质量保证金应当在约定的期限期满之后予以完全归还。其次,如果双方签署的合同有效却未能见到对质量保证金还款期限有明确说明的话,那么根据相关法律条例,自建设项目通过竣工验收那一刻开始,经过两整年的时间,我们就可以期待质量保证金能够得到尽快的返还。再者,假设我们所接手的是非有效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同时,合同中的任何与质量保证金偿还有关的条款均被判定为无效,则我们必须依照无规定约定的原则进行操作,即自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经过两年的光阴,便可如期收到质量保证金的归还。值得注意的是,若是因为发包人原因导致了建设工程未能按照原定的工期完成验收工作,从
承包方提交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算起,直到九十天以后,我们便要开始计算工程质量保证期限了。《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
承包人请求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
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
期限届满。
(二)当事人
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
满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