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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就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如何处理

离婚时就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如何处理
夫妻间的共同财产关系以婚姻关系的存在为基础,婚姻关系解除时,要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条规定了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即:"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在农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2024-04-07 12:40:03 已帮助274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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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就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如何处理
若夫妇双方难以就婚姻共同财产中涉及的房屋价值以及产权归属达成共识,此时应当由当地人民法院按照如下各种不同情况予以妥善处理:
(1)若夫妇双方皆有主张房屋所有权、且愿意通过竞标的方式来获取此房屋,这是应当被许可的;
(2)若仅有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则应该借助评估机构的工作,以市场价格作为标准对该房屋进行评估,最终获得房屋所有权的那一方必须为此为对方提供合理的补偿;
(3)若夫妇双方都不再主张所有权,那么在遵循当事人的请求下,对该房屋进行公开的拍卖或变卖,并将出售所得之款进行平均分配。
值得关注的是,在婚姻关系建立的初期,如夫或妻单方面签署了不动产买卖合同,以其个人财产支付首期购买款并在银行处得到了贷款,而随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利用夫妇双方的共同财产来偿付剩余贷款,且不动产的所有权登记在支付首期购买款的一方名义之下,在这种情况下,当婚姻关系发生裂痕且不得不结束时,夫妻双方需要协商这部分不动产的处理方法。
若是最终仍未能达成有效的协商,人民法院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判定这个不动产的所有权归属于登记的一方,同时未偿还的任何贷款将被视作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而对于在婚姻关系建立后夫妻双方共同偿付的多余款项及其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所确立的基本原则,在婚姻破裂离婚时,有义务对此进行补偿的一方应该是不动产登记的一方。
然而,如果这个房产原本就是属于夫妻一方在结婚前所有的个人财产,而且自结婚以来女方从未在房地产证上加过自己的名字,那么在离婚之际,这位女性没有资格去分割这套房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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