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一般的刑事案件中,嫌疑人被依法拘留的总时长不得超过三十日,且在拘留期限内,必须向检察机关申请批捕,此过程需要七个工作日。因此,正常情况下,被刑事拘留三十七天后,若检方未做出批准逮捕决定,警方亦没有将其释放的话,则该行为无疑构成了违规操作。在此种状况下,您有权向上级监察机构进行举报投诉。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这段时间并不包含在押送过程中的一些时间以及对相关证据进行检验和鉴定所需的延误。对于被拘禁人员来说,最晚应当在被拘留的第三十七天获得释放,计算时间应以拘留期的次日为准。若在这段时间内未能获得释放,便有可能转为正式逮捕或变更采取其他强制性措施,譬如保释等待审判等。《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