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异地离婚所需办理的法律程序如下:首先,需要认真书写
离婚起诉状,以便明确阐明
诉讼请求事项及事实与理由;其次,应当准备所有与其
离婚诉讼相关的关键性
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结婚证、户口簿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婚姻关系存在或破裂的证据等;然后,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向对案件具有
管辖权限的法院提交纸质版的离婚起诉状及其所载明的证据材料(需注意的是,若
诉讼中的一方
当事人长期离开
户籍所在地且已超过一年以上,另一方则有权在其居住地基层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而如果双方都长时间不在原籍生活,其中任何一方
提出离婚诉讼的案件,应当由被告方的常驻居所地人
民法院享有管辖权;若无固定常住地,则应由
起诉方在其最近居住过的地方基层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法院将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接受此起离婚诉讼案件并予以
立案;法院在宣布立案后,会在规定的期限内将离婚起诉状副本送达给被告方;之后便会依据实际情况来安排开庭日期并分别向双方当事人发出
传票;在正式庭审中,双方各自可委托律师或其他具备相关执业资质的专业人士作为
代理人参与审理过程。《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
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