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括以下各项内容的赔偿范畴:1.针对拆迁资产所产生的补偿费用;2.因停办关闭生产与经营活动导致的经济损失;3.执行拆迁行为时所需支付的补偿费用;以及4.按照拆迁相关政策发行的综合性奖赏费用,其中包括速成搬迁津贴以及拆迁友好奖励金等在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相应规则与条文,当被拆迁人对于征收补偿方案持有异议或认为其存在不合理性的话,他们有权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以争取权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二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三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这些规定当然适用企业拆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