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若夫妻处于两地分居的情况下,仅能通过诉讼途径办理离婚事宜。
其中,任一方配偶可或共同向人民法院提交离婚申请,经法院审查认可具备立案条件者,准许立案后将按规定缴纳相应诉讼费用。
待案件正式启动后,法院将会向被告送达传票,告知其在指定时限内抵达诉讼地点出庭应诉。
法庭接收双方到场后,会进行调解工作,随后正式展开审判环节,根据具体情形做出准允离婚或者驳回离婚请求的裁决。
2、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夫妻双方自愿提出离婚意愿,都须签署书面离婚协议书并亲自前往婚姻登记机构提出离婚申请。
该协议内容需明确表达离婚意愿及关于子女抚育、财产分割以及债务处理等问题的共识性解决方案。
申请协议离婚可能需要花费约一个月的时间方可完成所有手续。
双方当事人需经历一段为期30日的离婚冷静期限,在此期间不得擅自撤回离婚申请。
若双方并未在规定期限内在婚姻登记机关领取离婚证书,那么将被视为撤销离婚申请。
对于起诉离婚,必须提供合法的证据和材料,以满足法院的受理条件。
只有当法院判断确认夫妻关系已经事实上破裂,才有可能进行离婚判决。
为了保证提交的材料齐全,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民事起诉状(即离婚起诉状);
有效的结婚证明文件;
原告身份证明文件;
户籍簿。
如果当事人曾有过离婚诉讼经验,还需要出示前次诉讼生效后的判决书或裁决文书作为参考。《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