拥有产权的车位所有权归属房地产开发商,开发商有权将其售予业主并为其颁发相应的车位产权证明书;针对被改造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停车位,尽管该车位在建筑完成之后可能会由开发商委派物业管理公司负责具体的租赁事宜,但是开发商本身并非该等车位的所有权人,这类车位仅可进行租赁,并不具备相关的产权证书。若停车场包含于业主所共同分摊的面积之内,且被划定为公共用地范畴的话,那么房地产开发商实际上是无法对该类停车位实施出租或出售行为的,而应当由小区全体业主委员会来决定停车位的实际使用权及分配方案。《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