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遭受不法胁迫被迫缔结婚姻时,受到胁迫的一方有权利向当地的人民法院申请婚姻的法定撤销。申请人应在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之内提交相关书面申请。若是基于非法因素导致丧失了人身自由,则申请人需要在恢复人身自由之后的相同年份内向法院提起撤销婚姻的申请。当法院宣告这段婚姻已被依法撤销之时,它从原先就未曾具备过任何法律效力,也就是说缔结者不再享有人身的民事权益以及与其配偶的相应义务。《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