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离婚之后的任意时间段里,无论是以单方面还是共同的形式出现,只要其中一方或者是双方的个人状况或是抚养能力产生了显著的改变,他们都有权提交修改、调整子女抚养权的申请。对于子女抚养权的修改通常会首先经过涉事双方之间的协商来达成一致意见,如果无法达成共识,则可以通过向法庭提起诉讼的方式,以获得人民法院的裁判和裁定。以下几种情况下,权利受到侵犯的一方可申请重新审理分配:1、与子女长期共同生活的一方由于身患严重疾病或是因为身体残疾无法再承担起照顾和陪伴孩子成长的责任。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未能尽到父亲或母亲的职责,存在虐待子女的不良行为,或者和子女相处的过程中给子女的心理和生理健康带来了负面的影响。3、当子女满了八岁并拥有自我意识时,他们愿意跟随另一方共同生活,且该方也具备足够的抚养孩子的能力。4、只要有充分且合法的理由证明需要改变现有的抚养关系,不论是哪一方提出的要求都是合理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