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办理离异手续之后,若男方拒绝女方探望孩子的权利,双方无法达成共识进行协调的话,这时候女方有权选择向具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提起诉讼。假设当乙方(间接扶养方)在认真履行其应有探望权的过程中,而甲方(直接抚养方)则对此事负有积极的协助责任。若发现甲方未能如约履行协助探望的义务,抑或暗地里使用各式手段,蓄意阻挡乙方实施探望权的愿望,在此种情况下,享有探望权的一方便可依法寻求法律途径,通过向当地法庭提交诉状,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并实现探望权。如若甲方无视相关法院关于子女探望方面的判决或者裁定,当地法院可视情节严重程度,对有意协助却未尽责的个人及单位采用灵活的强制措施,例如限制人身自由、处以罚款等。《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