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接到破产申请以后,对于那些已经签订了但尚未完全执行完毕的合同,其最终的处理方法是由破产管理机构来决定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破产管理机构拥有在破产申请被受理之前就已经签署的合同中,债务人以及其合同相对方都没有完全完成合同义务的权利,来决定是否要解除该合同或者继续执行下去,同时需要把这个决定告知到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如果破产管理机构从破产申请被受理的那一天算起,两个月之内还未能将这个决定通知给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在他们接到对方当事人发出的关于合同是否应该被解除的急切请求之后,30天之内也未能给出回应的话,那就意味着该合同将会自动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