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的明文规定,可予以
返还彩礼的状况共有三类。首先,若男女双方尚未完成婚姻注册手续,那么在此情况下,支付的
彩礼理应原数奉还;其次,若二位新人已按部就班地依法进行了婚姻注册,然而却未能真正体验到共度余生的美好旅程,则
离婚之时,缔造彩礼的一方有权要求对方退还相应款项;最后,当
夫妻双方离婚时发现,缔造彩礼的先行为男方家庭带来了严重的经济困境,此时也同样有权利提
起诉讼,要求女方返还彩礼。当然,若双方
当事人自行协商,亦可以订立其它方式来处理返还彩礼事宜。《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
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
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
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