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
房屋租赁合同违约问题时,通常包含了出租方与
承租方两方面的遗漏行为。以下将针对这两种情况进行详细阐述。首先,就出租方而言,其所可能出现的
违约行为主要表现为:第一种情况,出租方若违反先前承诺,不再愿意提供租赁
房屋所有权,或者提出提前结束
租赁合同的诉求,在这种情况下,作为承租方,其合法权益应当受到尊重,有权对续租请求予以保留,如若遭受到未经许可而强制清退的情况,则应依据房产租赁合同内的相关条款,支付因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所需的
违约金。如若事先未对此作出规定,也应对由此产生的承租方实际损失,包括装修折损价值、预期收益等因素进行依法
赔偿,然而在此之前,应当提交充足的
证据以支持上述观点。第二种情况,当出租方在某次承租期中拒绝履行对租赁房屋的维修职责时,承租方有权自主完成维修工作,并同时向出租方提起关于所花费相关成本的索偿请求。
至于从承租方角度讲,发生违约行为的可能性同样存在。以下为两种常见的情形:首先,对于迟付租金的承租方,按合同规定,出租方对付租期限拥有延续权,甚至可收回租赁房屋所有权。其次,若承租方非法提前终止租赁关系,出租方有权拒绝接受剩余租金,并要求立即终止合同。倘若承租方未能按照法律程序来
解除合同,出租方仍然有权要求该方继续支付未到期的租金。《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
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