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网络贷款过程中,若遭遇了诈骗行为且所申请的贷款未实际发放至账户内,那么便无需进行还款操作。
这是由于在还款义务方面,只有当借款人成功获得相应借款后才能开始履行债务协议的条款,因此在借贷关系尚未确立之前,毫无疑问地不需承担任何还款义务。
在这种情况下,借款人自愿将个人真实姓名的银行卡信息提供给相关平台,但未得到任何放款资金,此时同样可以免除还款责任。
这是因为在没有资金流入到银行卡,导致借贷交易未能顺利完成的背景之下,并未产生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也就没有履行还款义务的责任人或职责所在。
即便是面对常规的借贷活动,也需要遵循特定的程序与规则,如借贷方首先须履行放贷的责任,然后合同才能正式生效。
关于网贷部分,我们应该将其视为债券投资的一种形式,在这个过程中,资金借出人可以预期明确的收益来源,主要来自于贷款的利息收入;
然而,大众常常会将其与股权众筹混淆在一起,事实上,后者属于权益投资类别,其潜在收益具有较强的灵活性,借款人能够通过投资入股该公司,从而获取未来可能存在的收益。
需要注意的是,无论采取哪种方式进行投资,均存在着一定的风险因素,投资者应对这些风险有着清晰的认知,同时具备充分的风险自我承担意识以及相应的心理准备,以便在必要时能够对各类项目的风险做出明智的评估并负担起相关部分的责任。
至于针对诈骗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典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下几种情况会构成诈骗罪:
(1)虚构引入资金或项目等事实理由的;
(2)谎称采用虚假的经济合同;
(3)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
(4)利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为抵押品或多次超额抵押物价值;
(5)用其它的手段来进行诈骗贷款。
其中,基于非法占有的意图,通过诈骗手段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所在地取得贷款,且累计金额达到一定标准(数额较大)的情况,将会面临五年以下监禁及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的刑责;
如果涉及的金额严重(数额巨大)或者情节恶劣(有其他严重情节),可能遭受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监禁和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而倘若犯罪嫌疑人的行径极其恶劣(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极大影响(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终将受到十年以上监禁甚至无期徒刑的严厉惩罚,并且还需要支付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或者被依法没收全部财产。《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