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框架内,离婚案件涉及到的子女抚养费支付期限,通常应当持续至子女年满十八岁为止。然而,对于年龄在十六周岁及以上、但不满十八周岁者,若其劳动收入能够成为其基本生活来源并得以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准,那么其父母可以选择终止向其提供抚养费用。同时,如果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人子女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即尽管其未能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来源无法支撑其日常生活;或者,虽然已经离开学校,但仍然在校接受着学习教育;以及,确实没有独立生活能力和经济条件来支撑自己的生活,那么即使他们的父母拥有经济实力,也仍需承担起他们生活中的适当抚养费用责任:(1)已失去劳动能力或是虽未完全失去劳动能力,然而其收入却无法满足基本生活需求;(2)没有完成学业,仍然继续在学校接受教育;(3)没有独立生活能力并且缺乏相应的经济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
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