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监外执行期限及其包含在整个服刑期内的问题,我们必须明确指出,监外执行本质上是一种临时性的刑罚改变,即在原定的刑罚执行地点和方式之外,以特定的条件和方式进行的处罚措施。
然而,这并不影响我们界定监外执行在整个刑期中的地位。
具体来说,监外执行主要适用于那些因法律规定的某种状况,例如身体状况或家庭责任等原因,不适宜常规监禁环境并需要进行特别庇护的罪犯。
原则上,这些罪犯的处罚将由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负责实施,以便他们能够在非监禁环境下遵循刑罚。
然而,我们也要注意到,对于那些被判为死刑或死缓执行且尚未获得减刑的罪犯,则必须接受监禁。
此外,如果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发现罪犯存在任何不再符合监外执行条件的迹象,抑或是发生了涉及监管管理规定方面的严重违规行为,或者当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消失之后,罪犯仍然面临着剩余刑期的问题,那么就应该毫不犹豫地将这些罪犯重新押回监狱服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