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售卖伪劣商品导致受害者受损的金额在三千元至一万元之间即可视为刑事案件得以立案的条件之一。
在刑事司法领域中,针对诈骗罪的立案要求是以“数额较大”作为衡量标准,也就是当恶意诈骗公私财产的数额达到此程度时,便可判定构成了诈骗罪的犯罪事实。
其次,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诈骗公私财产的价值在三千元至一万元之间、三万元至十万元之间以及超过五十万元的情况下,应该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数额特别巨大”的刑事犯罪。
需要指出的是,对于涉嫌此类犯罪行为的刑事追究期应当从犯罪行为发生之日开始计算;
如遇犯罪行为存在持续或继续状态的情况,则应自犯罪行为终止之日起算;
同时,如果在追究期限内再次施行新的犯罪行为,那么其先前所涉嫌的犯罪之前也就是其追诉期,应当从实施新罪行之次日起重新起算。
另外,若有超过二十年仍希望对该案进行刑事追诉的情况,需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核实审批。
至于具体刑事追诉时效期限的长短,将由法院依法审理并判决的最高刑罚作出决定。
最后,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法证据范围除了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词、被害者的陈述、犯罪嫌疑人口供以及辩护解释、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文书记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外,还包括所有能够用于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材料,并且所有的这些证据都需要经过严格查证核实才能确认其合法有效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