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存续期间内,若有一方向夫妇共同之财产购买物业并共同承担贷款支付,无论该物业的房地产权属证书上所示产权所有人为何方,均有权视为是这对夫妇的公共财产。
当涉及到离婚后的财产分割问题时,理应将该物业作为夫妇共同财产进行公平处理。
若双方在对此类共同财产包括物业价值和产权归属等问题上无法达成共识性协议,则由人民法院依据下列顺序进行审理:
首先,若双方皆主张对该物业享有所有权且愿意参与价款竞争购得此物业者,应予批准;
其次,如其中一方主张对该物业拥有所有权,则应交由专门的评估机构依据当时的市场价位作出客观公正的估价,而对于取得该物业所有权的一方,应对另一方转让适当的补偿款项;
最后,如果双方均未曾主张对物业享有所有权,那么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依法对物业进行公开拍卖或销售,所得的售房款将按照公平原则进行分配。《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