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情况下,是有可能获得假释的。
若罪犯被判决处以有期徒刑,且已经服满原判刑罚的二分之一以上;
或是被宣判为无期徒刑的罪犯,实际上已经有13年以上的服刑时间,并且开始积极地遵守监狱的规定,努力接受教育改造,具有明显的悔过自新的行为意愿,同时确保不会再次犯罪的,这样的情况下是有可能获得假释的。
请注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八十一条对此做出了明确规定。
对于那些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已经承担了原判刑罚二分之一以上的责任;
而对于那些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实际上已经执行了13年以上的刑期,他们如果能够严格遵守监狱的规定,同意接受教育改造,并展现出诚挚的悔过之意,不再存在任何明显的犯罪倾向,那么他们可以考虑请求假释。
然而,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这样的情况也需要经过最高人民法院的核准,而非随意决定。
此外,我们还必须指出,对于那些曾触犯过累犯条例,或者曾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均不予考虑假释。
这也是法律明文规定的。
请您知悉这些相关法规和条例,以便作出更加精确的判断和决策。《刑法》第八十一条
【假释的适用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