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乃指一个医疗机构中的主要医务工作者,由于未遵守医疗卫生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法规部门的规定以及临床护理的标准、常规,导致其在接诊、运送病人、登记检查过程、护理与治疗方案制定等各个环节当中,未能采取适当的医疗防范措施或者治疗水准不合格,甚至采取了错误的医疗手段,提供了消极的医疗态度,贻误了最佳的治疗时间,误导了患者的诊断结果,遗漏了某些必要的诊断步骤,故意制造虚假信息以误导诊断,进行不实干预等不当行为,直接或间接地对患者的智力及身体健康造成了不应有的损伤,或者由于延迟了患者的治疗而加剧了疾病本身的发展,最终导致了病情恶化或患者死亡,给患者带来附加的经济和精神上的损害。
对于因此类行为导致的医疗事故,应依循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向受害者赔偿因医疗费用、误工损失、住院期间伙食补贴、陪护费用、因伤致残所需的生活补助费等各种经济方面的开支。《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