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
非法行医导致人身伤亡的行为,这并非是由于过失所造成的
犯罪行为,而更应该视为
故意犯罪。
究其原因,乃是因为
行为人明确知晓自身并未具备医疗技法的本领以及无法有效控制病情进展的能力,同时也清楚地知道患者在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治疗下将会面临肢体残障乃至生命丧失的风险,因此这并不能够简单地被归纳为因疏忽大意而产生的
过失犯罪。
从主观意志层面来看,被告人对于患者的身体损伤和生命威胁持有一种淡漠对待,听之任之的纵容心态,这样的行为显然属于
间接故意犯罪的范畴。《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造成就诊
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