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明确地规定了禁止具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以及在三代以内的旁支血亲之间缔结合法的婚姻关系。
如果在这些被明确界定的范围之内进行婚姻缔结的,那么这种婚姻将不被认定为有效。
具体来说,这里所提到的“直接血缘关系”涵盖了从父母到子女,从祖父母到孙子女,还有从外祖父母到外孙子女之间的家族成员。
而对于“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这个概念,它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首先是同源自于父母的兄弟姐妹们(这其中也包含了那些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
其次是从祖父母那里分支下来的堂兄弟姐妹之间;
再次是从外祖父母那里分支下来的姨妈表亲或者舅舅表亲的兄弟姐妹;
最后还包含了不论上下辈份的叔叔、伯伯、舅舅、阿姨与侄子(或者侄女)、甥子(或者甥女)之间的婚姻行为。
以上这些都属于我们国家法律明确规定的婚姻禁忌信息。《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