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搜查的流程及规定如下:
首先,实施搜查的只能是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内的侦查官员,其他任何法院、政府机构以及个人均无权执行此类针对公民人身及其住宅的搜查行为;
其次,无论何种性质的单位或个人都有责任根据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的要求上缴可能证明被告人有罪或无罪的物证、书证、音像材料等关键性证据;
再者,在搜查过程中必须向当事人展示搜查证;
同时,搜查的时候,必须要求被搜查人或其直系亲属、邻里或其他见证人在场参与;
接下来,针对女性的身体搜查应由女性工作人员来实施;
并且,不得随意损毁搜查对象的财产;
最后,对于搜查过程中所发现的与案件无关的私人事项,必须严格保密。
所有搜查的详细情况都应该形成书面记录,并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他们的亲属、邻居或其他见证人签字确认。《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
在搜查的时候,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