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婚夫妇土地分配事宜,具体规则如下:
首先,若婚后系一方以自身名义与土地承包公司签署了相关的承包合同或是获得了经营权证书,即,夫妻双方均属于相应农业经济组织中的成员。
那么在他们决定终止婚姻关系之时,应当依据共同财产分割的基本法理来对土地经营权进行分割。
然而,如果夫或妻哪一方是城镇居民的话,那么在离婚时,承包的土地经营权便应该归属于非城镇居民的一方所有。
其次,如果在婚前某方已经拥有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而婚后另一方加入了家庭户口之中,那么在离婚时,应对这个问题加以分类讨论并做出适当的处置。
对于此类情况,共分为以下两种情况进行处理:
若承包土地所在地区采用的是“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方式来进行土地承包责任田的划分,且不论离婚当事人是否隶属于同一经济组织,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若迁入的一方在离婚之际试图分割另一方所承袭的承包土地,则法官将不会给予支持;
如果在一方结婚之后,户口迁入当地,而落户的村庄根据“大稳定,小调整”的方式,动用集体预留地、开垦地和其他人退还的承包地上的土地面积补充给这个新迁入家庭的承包土地,此时,原则上增补的部分将归属于婚迁一方行使。
但在此过程中有涉及到该承包户其他成员份额的情况,应当做相应的扣除。《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