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与金额需依照市、县政府依据法定程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予以明确界定。
2.在上文提到的确定土地在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即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收费标准)方面:
我们将按照当地统计部门核准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度报表以及物价部门所确认的单价作为主要参考。
3.若按照法规要求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仍然无法保证被安置的农民维持原有的生活水平,那么我们将会考虑增设安置补助费。
关于拆迁补偿的分类,可根据土地的性质划分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以及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两类。
对于房屋赔偿标准,这是一个基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做出的决策。
如果是对城市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进行拆迁,我们会以上述房产所有人持有的所有权证书内所载明的建筑面积、以及上述地区房屋市场价格评估价值为基准来计算具体的补偿数额;
在此之外,对于位于农村集体土地上开展建设的房屋如需拆迁,我们也会以上述宅基使用权证书或者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以及国土部门的房屋测绘数据为依据来计算详细的拆迁补偿数额。《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