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与义务原则上是相互匹配、相互依存的关系,因此在特定情境下,若继承人有幸得以继承遗产,便须同时承担清偿被继承人所遗留的各种债务的责任。
对于此类情况,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其应首先以所得遗产的实际价值为上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负担的各项税务及债务。
在此基础之上,如有超出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继承人可依据个人意愿选择自愿偿还,但需注意不在上述限额内。
然而,若继承人选择放弃继承,那么其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则无需负有清偿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