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子女的探视权问题,其如何履行和实现享有探望子女权益的途径、及合理的时间安排,均应由相关的当事人彼此达成共识并经协商后确定;
若协商无果,则需交由当地的人民法院作出权威性的判断与裁决。
具体情况因人而异导致判决可能有所不同,但是值得注意的是,现行的法律法规并未明文设定探望次数的具体界限。
因此,在执行子女的探视权方面,主要采取的策略应当是通过双方的友好协商来确定,他们应该从实践便利性出发去合理决定探望的频率,不宜过于频繁。
具体的探视方式在夫妻双方在离婚时达成的协议中进行明确约定。
一般而言,法律规定每个星期至少要有一次探视,这样一个月下来也就在四次左右,然而,这并非一成不变的。
行使探视权的具体手段和时间安排可以由双方自行协商确定,彼此都需要充分考虑到孩子日常生活与学业发展的需要,因此,建议将每周一次作为参考标准。
在婚姻破裂之后,不再直接负责养育子女的父母一方拥有探望子女的权益,同时,另一方负有保障该权益正常实施的责任与义务。
如果另一方在行使探视权过程中明显地对子女的身心健康产生不良影响,当地的法院有权暂时中止其探视权的行使。
除此以外,任何第三方都不得干预或剥夺父母另一方对孩子的探视权。《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