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对“缺陷”作出明确界定为:
所谓缺陷,乃指生产出的产品出现可能危害到消费者乃至他人财产安全,且存在着明显的不合理性风险;
在有相关的国家或行业标准用以维护人体健康及财产安全时,若产品未达到这些相应标准,便可视为存在缺陷。
因此,针对产品究竟是否含有缺陷这一问题,具体的判别方式遵循如下步骤:
首先,当具备相关标准时,应查看其是否符合标准要求;
其次,即使产品已达标准要求,仍需考察其是否具有明显的不合理性风险;
最后,倘若既没有明确的相关标准,就要考虑产品是否存在不合理性风险。
对于检验产品是否符合标准,我们通常采用技术比较或技术鉴定等方法来证实;
至于判定产品是否具有不合理性风险则可借助技术鉴定手段进行确认,亦或是根据合理使用产品之状况来推测产品是否存在缺陷:
原则上讲,在合理使用的前提之下,如果无任何外力因素的影响,产品却仍旧导致了损害发生,那么这意味着只有两种可能性:
一种可能是产品在制造或设计阶段存在问题,所以引发了制造缺陷或设计缺陷;
另一种可能是尽管该风险系在正常使用产品过程中无法避免的必然结果,然而由于生产商或经销商未能向消费者提供充分的产品说明书以及警示信息,从而产生了警示缺陷。
无论出于何种原因,无论是制造缺陷、设计缺陷抑或是警示缺陷,只要产品含有关键,均应对此负责,并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
在此特别提醒广大消费者朋友们注意:
对于已经超出质量保证期(即安全使用年限)的产品,如果继续使用致使损害,将不会被认定为涉及产品侵权责任的案件,因此,请您尽量避免使用此类超过质量保证期的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
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