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离婚冷静期得以实施,便有望助推婚姻关系得到挽救。
离婚冷静期,这一概念来源于立法机构根据长期以来对离婚自由原则的坚守,为防范夫妻未经深思熟虑便草率离婚之情况发生,而特意在离婚程序之中设定的一个环节。
在此环节中,夫妻其中任一方皆有权在婚姻登记机关接获离婚申请书之后的特定期限之内,选择撤销申请书,从而终止登记离婚程序中可能面临的风险与动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在离婚冷静期当中的第一阶段(即为期30天)内,夫妻任何一方可向登记机关申请撤回离婚请求;
而当经历了这一过程的30日后,至第二阶段(即同一时期再加上30天)时,倘若双方皆未出席亲自前往婚姻登记机关申领离婚证明书,则将被视为撤销离婚申请的决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