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规定,信用档案采集的个人不良信息保存期应从相关不当行为或事件终止之日开始计算,总计五年时长。
当个人不良信息保存期限届满之际,征信机构应确保此类信息已在对外提供的服务及应用领域得到彻底清除;
而对于被当做示例数据的个人不良信息,征信机构也需采取相应手段对其进行匿名化处理。《征信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征信机构应当对来自不同信息提供者的信息进行比对,发现信息不一致的,及时进行核查和处理。
第二十条
征信机构采集的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
个人不良信息保存期限届满,征信机构应当将个人不良信息在对外服务和应用中删除;作为样本数据的,应当进行匿名化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