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现行的法律制度,
当事人在缔结合同过程中采用合同书的形式时,从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或确认盖章的瞬间起,所签订的合同即告成立。
据此可以明确,签字与盖章在此种情况下并非互为替代的选择性行为,也就是说,当事人可以仅进行签字而不必盖章;
反之,也可以仅凭盖章而无需签字;
还有一种可能性就是,他们可以同时签署并盖章。
当进行书面合同的签署过程时,并不意味着必须同时进行签字以及盖章,因为无论是具有相应权力的签字事项还是有关
公司印章的事项,它们都是可以作为
代理公司行为的标志之一。
对于合同另一方为自然人身份的情况而言,仅需通过签字或是盖上指纹即可生效;
而对于合同一方为
企业法人单位的场合,负责签字之人应为该
企业单位的法定
代表人,或者是经过法定代表人和单位授权的另外人员,并在其权限之内来代为
签署合同。《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
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
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