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主合同争议未经过法院的审理以及仲裁机构的裁决之前,并且在对债务人的财产采取依法的强制执行措施之后,债务仍然未能被全部履行完毕之前,确保人都有权利决定是否行使其抗辩权。
换言之,无论在诉讼或仲裁程序启动之前,还是在争议进入法庭审理阶段以后,甚至是在已经开始的法院或仲裁机关的强制执行程序过程中,保证人都有权依法拒绝债权人提出的债务偿还要求。《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