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婚姻诈骗”是否存在精神赔偿问题,主要视情况而定。
若婚姻诈骗者是以欺骗手段获得彩礼,进而实施欺诈行为,则可被视为刑事犯罪范畴,在此情况下,无可申请精神赔偿,因刑事案件通常并不支持给付精神抚慰金;
反之,若婚姻诈骗者是通过蓄意隐藏自身已婚或患有不宜结婚的疾病等事实进行诈骗,则此类行为应归类于民事纠纷领域,在此背景下,受害者及其亲属则有权索赔精神损失,即可以依法请求给予精神抚慰金。
所谓“精神损害赔偿”,定义为在特定情况下自然人权益遭受不当侵害,导致个人身心受到损害及精神层面的痛苦,尤其在涉及到人身权或部分财产权利受损时,受害方本人、甚至在本人离世后其近亲都有权依照相关法律程序向侵权方提出补偿请求的一套完善的民事法律体系。
此外,我们需要明确的是,“诈骗罪”的构成要素也不容忽视:
1)犯罪客体方面,该种犯罪行为的实质性侵犯对象乃是公共财物和私人财物的所有权;
2)在客观方面,诈骗罪主要体现为采用欺骗性的手法进行敛财活动,且涉资规模需达到特定标准;
3)从犯罪主体来看,本罪的实施主体为广大一般公众,但凡达到法定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有可能成为犯罪嫌疑人;
4)最后,从犯罪主观方面看,企业对犯罪主观方面的定义必须是故意,且其目的是达到非正当占有他人财物之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