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法律专家,我想咨询关于附期限
租赁合同到期后如何处理的问题。
若不符合约定或法定的终止条件,是否可以通过双方友好协商来达到终止合同的目的?如若对方坚持不同意终止,另一方
当事人选择停止
履行合同时,是否将承担
违约责任?对于此种情况,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中是如何明确规定呢?根据第五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当事人间经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话,是有权解除原有的
合同关系的。
而且,当事人还可以自行约定一方
解除合同的原因和事由。
当约定的事由出现时,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就应当可以正式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
除此之外,第七百二十二条也有详尽规定,假设承租人并无充分且合理的理由而故意拖延或者未能按时支付租金,那么出租人便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约定支付租金;
如果承租人还是持续
拖欠租金,出租人则有权利选择解除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
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
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二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
承租人
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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