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以前,行政部门应先行通知当事人有权请求举行聆讯(听证)活动:
1.对较大额度的罚款;
2.对于涉案金额不菲的违法所得和具有重大价值的非法财物进行没收;
3.对当事人的资质级别进行降低,或者吊销其许可证件;
4.实施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活动或关闭场所,同时限制相关人员的职业行为;
5.其他性质较为严重的行政处罚;
以及6.以法律、法规、规章等形式规定的其他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