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违约债务人未及时主张其针对第三方所拥有的到期债权,则作为抵押权人或债权人的贷款人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享有法定代位求偿权。
在这种情况下,代位权是指债务人为维护自身利益,无正当理由不积极行使其针对债权人以及其他当事人所享有的合法权益,进而损害到债权人的权益时,债权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债权,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替代债务人,行使债务人所拥有的相关权利。
然而,代位权的行使范围必须严格限定在债权人已到期且尚未实现的债权范围之内。
另外,任何由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所产生的必要费用,应当有相应的债务人来承担与分担。《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