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同一项资产为多个债权人提供了抵押担保,那么对于通过拍卖或者变卖该等抵押财产所获得的价款,其具体的偿还顺序应当依据以下规定来确定:
首先,若该抵押权已完成登记手续,则应按登记时间的先后进行排序;
其次,已办理登记手续的抵押权相较于尚未登记的,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
最后,若抵押权并未被登记,则根据各债权人所享有的债权比例进行公平分配。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