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离婚或是没有缔结婚姻关系的情况下是否需退还彩礼,这主要取决于个案的具体情况。
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在以下三种特定情况下,人们有权要求归还彩礼:
首先是双方未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其次是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是却尚未建立起实际上的共同生活模式;
最后则是在婚前给予对方财物引发了给付方的经济困境。
在此,我们需要着重强调的是,只有在符合上述第(二)和(三)两条规定的前提下才能够以双方离婚作为请求返还彩礼的必要条件。
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例如已经完成婚姻登记并且已开始共建家庭的夫妻,或者是未办理婚姻登记但是已经在一起生活并且生活时间超过两年的伴侣,都不被视为应要求返还彩礼的范畴。
此外,如果男性与女性未办理婚姻登记便开始共同生活,并且在这个过程中生育孩子,或者是那些未办理婚姻登记但是在一起生活,并且收到的彩礼真实地被用于共同生活方面,同样也不在应要求返还彩礼之列。
最后要提到的是,在婚约存在期间,任何一方发生意外离世,同样不会成为需要返还彩礼的理由。《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规定: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