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盗窃罪犯罪分子能否获得监外执行的问题,其本质上与受害者是否给予谅解没有任何关联性。
即使受害者对于罪犯的行为不予谅解,只要罪犯具备了法定的监外执行条件,诸如患有严重疾病必须得到及时治疗、孕妇或哺乳期女性以及日常自理能力较差且实施监外执行不会对周围环境造成实质性危害等因素,都可以依法申请监外执行。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明确规定了对已被判刑的罪犯,如果符合以下情形中的任意一种,则可以暂缓实行监禁措施:
(1)存在严重疾病需接受保外就医治疗;
(2)妊娠期间或哺乳阶段妇女;
(3)因为无法独立自主生活,而监外执行对社会并未产生威胁的。
对于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如果符合上述第二点情况,也可暂缓实行监禁措施。
但是,对于可能产生重大社会风险的罪犯或自残行为的罪犯,不能予以保外就医。
如果罪犯确实患有严重疾病需要进行保外就医,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指派医院进行诊断并出具相应证明文件。
监外执行的具体实施应在交付执行之前由即将执行的人民法院进行决定;
在正式交付执行之后,如果需要进行监外执行,应当由监狱或是看守所提出书面申请,上报至省级以上的监狱管理机构或是设区的市级以上的公安机关以获得审批许可。《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