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离婚的程序,基于
协议离婚的步骤如下:
首先,需要拟定
离婚协议。
协议中必须明确表示男女双方都是
自愿离婚且对于
子女抚养权、
财产分配以及
债务清偿等事宜达成一致共识。
其次,正式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
办理手续需要携带本人有效
身份证明、户籍证书、
结婚证书以及书面离婚协议等相关文件前往当地民政局
申请离婚登记。
接下来,进入为期30天的冷静期。
在申请
离婚登记的第30天开始内,如有任何一方反悔不愿
离婚,都可前往民政局撤销该离婚登记申请。
由此可见,这里所称的“30天冷静期”具有其特殊性的含义。
最后,经过审查确认为合格之后便能颁发
离婚证书。
这个过程共分为四个环节:
30天的等待冷静期;
检查核实相关文件资料并给予合格评定;
从第31天至60天,男女双方须再次亲自前往民政局申请领取离婚证。
然而,若涉及
诉讼离婚,则需要遵循以下几个阶段:
(一)首先进入
法院起诉离婚程序的前置阶段—
起诉阶段。
当事人在
离婚纠纷中,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出终止与其配偶婚姻关系的请求,即构成离婚案件的起诉。
(二)紧接着进入离婚
诉讼程序的核心阶段—审理阶段。
审理环节主要涵盖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申请之后,按既定程序开展
诉讼活动直至作出裁判之前所有的调查取证工作。
(三)最后进入判决阶段。
依据庭审情况,人民法院应当对离婚案件进行再一次的调解,如调解失败将立即宣布判决结果。
宣判仪式通常会开放进行,并于当场宣告判决结果。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当庭作出裁判的,应当于
判决书下达的第十日,以
书面形式将判决书送与当事人。
而定期宣判的案件,则需在确认宣判完成后立即签署判决书。《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
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
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
抚养、财产以及
债务处理等事项
协商一致的意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