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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申请有哪些程序呢

关于离婚的程序,基于协议离婚的步骤如下:
首先,需要拟定离婚协议
协议中必须明确表示男女双方都是自愿离婚且对于子女抚养权财产分配以及债务清偿等事宜达成一致共识。
其次,正式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
办理手续需要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户籍证书、结婚证书以及书面离婚协议等相关文件前往当地民政局申请离婚登记。
接下来,进入为期30天的冷静期。
在申请离婚登记的第30天开始内,如有任何一方反悔不愿离婚,都可前往民政局撤销该离婚登记申请。
由此可见,这里所称的“30天冷静期”具有其特殊性的含义。
最后,经过审查确认为合格之后便能颁发离婚证书。
这个过程共分为四个环节:
30天的等待冷静期;
检查核实相关文件资料并给予合格评定;
从第31天至60天,男女双方须再次亲自前往民政局申请领取离婚证。
然而,若涉及诉讼离婚,则需要遵循以下几个阶段:
(一)首先进入法院起诉离婚程序的前置阶段—起诉阶段。
当事人离婚纠纷中,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终止与其配偶婚姻关系的请求,即构成离婚案件的起诉。
(二)紧接着进入离婚诉讼程序的核心阶段—审理阶段。
审理环节主要涵盖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申请之后,按既定程序开展诉讼活动直至作出裁判之前所有的调查取证工作。
(三)最后进入判决阶段。
依据庭审情况,人民法院应当对离婚案件进行再一次的调解,如调解失败将立即宣布判决结果。
宣判仪式通常会开放进行,并于当场宣告判决结果。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当庭作出裁判的,应当于判决书下达的第十日,以书面形式将判决书送与当事人。
而定期宣判的案件,则需在确认宣判完成后立即签署判决书。《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最新修订:2024-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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